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7种商标侵权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只要商品生产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与商标注册人销售的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都属于商标侵权。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该条款是对第一条商标侵权行为的补充,将“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延伸至“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此类侵权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商品经销商。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意愿,只要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都构成侵权。不过,如果商品经销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案例】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范某于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制造了带有“今世缘”商标标识的“金卡”,共计20906件,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故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案例】1994年4月15日,同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北京服装一厂所属的经营部以每条188.03元的价格购买北京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男西裤26条,随后将其中的25条男西裤的“枫叶”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点”进行销售。最终,法院判决同益公司损害了北京服装—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10万元。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明知对方在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还为其提供便利的行为,比如:知假售假。
【案例】2016年,彭某某多次向王某购买假冒某注册商标的电动工具,并在自己的店内销售,涉案金额共计2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款10万元。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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