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温州小伙金阿欢开了一家婚介所,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7199523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的“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他一纸诉状,将江苏省广播电视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而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所对应的类别是“电视节目”,第41类。
2014年,一审认为,《非常勿扰》栏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核定夫服务类别不同,不存在特定联系,不构成侵权。败诉。
金阿欢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二审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因素,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并认为两者构成类似服务,容易使公众产生反向混淆,即江苏卫视对《非诚勿扰》的后期宣传推广,反而让公众误认金阿欢的商标是江苏卫视的商标。其次,珍爱网因其参与嘉宾招募,与江苏卫视造成共同侵权。
2016年,江苏卫视、珍爱网不服,提起二审再审。
再审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和显示中的婚介服务活动的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由于金阿欢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较于综艺节目,偏低,本案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与金阿欢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挂钩,所以江苏卫视、珍爱网不构成对金阿欢的“非诚勿扰”的商标侵权。
整个案件,跨时三年,以“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告终。
但此案件并未就此结束,拔出萝卜带出泥,由此衍生而来的华谊兄弟(《非诚勿扰》电影的出品人)与金阿欢的著作权纠纷案等系列案件,也还在酝酿中,判决成果还未公示,引发各界持续关注,关于企业如何实施商标保护战略的课题也值得进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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