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达摩院商标为什么会被驳回呢
根据达摩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达摩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社会不良影响。阿里巴巴集团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关的媒体报道、所获部分荣誉;申请商标的百度百科介绍、相关演讲视频;“达摩院”官方网站信息、媒体报道、荣誉材料,达摩院百度搜索结果,相关商标档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个案原则审查多出情况也不能成为“达摩院”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最终,复审被驳回。
可见,商标注册除了要防范法律风险,起名也需要谨慎。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下标识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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