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某公司注册 “龍井”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最终,原商评委以“龙井”是一种绿茶的通用名称,以繁体的“龍井”文字作商标核定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点为理由,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北京知产法院的理由基本一致,“龍井”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系对商品产到底、用途等特点的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据此驳回诉讼请求。
很显然,“龍井”商标的使用,不能起到商标的基本功能——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识别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也因此,显著性成了商标的基本要求。龙井已经成为了行业通用名词,是在许可范围内的公共资源,如果对商品的描述性词汇作为商标,并且允许某个特定的经营者独占使用,将会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悖市场公平秩序。
不少人无视商标法,最终使自己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江苏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被判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龙井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商标侵权影响。这是龙金茶商标侵权的首案,应该引以为戒。
那么,为了保护龙井商标权益不受侵犯,早在2005年,浙江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茶叶产业协会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注册龙井茶证明商标的报告》,于2006年8月正式启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2008年底,龙井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龙井茶商标的拥有者为省农业厅下属的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其法定产区涉及杭州、绍兴、金华和台州4市,覆盖18个县(市、区)、224个乡(镇、街道)、3488个行政村、38.1万户茶农。其中龙井茶地理标志共有18个县(市、区)。
为体现历史渊源,并便于管理,龙井茶地理标志范围又分为三个产区:龙井茶西湖产区,以杭州市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主;龙井茶钱塘产区,范围涉及杭州下属的其余8个县市区;龙井茶越州产区,则划定为绍兴、金华、台州三市。截至2015年底,龙井茶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的浙江企业达364家。其中50家左右的涉茶企业被取消证明商标使用权,主要是因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在许可期满后再次申请使用。
各类省外龙井层出不穷,如云贵川等地大量加工销售仿冒龙井茶,针对这种情况,省农业厅已经提请工商等部门组织专项打假维权行动,以保护龙井茶商标不被恶意侵犯,查处一批典型生产经营假冒龙井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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