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
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商标异议申请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
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商标异议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对在商标局官网的《商标公告》窗口上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
异议;
2、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
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简单说就
是在商标初步审定的公告期3 个月内提出;
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
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
请之日起3 个月内提交证据;
4、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
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
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
外。
三、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1)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2)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3)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5)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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