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 训 对 像
1、企事业单位、音响公司、厂商、部队及一切符合条件热爱音频从事音响、灯光、视频技术的设计、制造、检测、营销等工作的从业人员;
2、文艺团体、剧院、礼堂、会议厅、音乐厅、体育场馆及歌舞厅等从事〔或有志于从事〕声像灯光技术管理、操作的人员;
3、大、中专及职校艺术类专业学生〔或毕业生〕,及希望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申 报 条 件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大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
5.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
4.取得本职业(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培训师资: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中国音像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北京电影学院、北京现代音乐学院等单位著名专家、教授授课。
四、核 发 证 书
为成绩合格者办理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国家工信部印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统一打印、加盖公章。此证书为中英文对照,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并作为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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